在人类历史上的每段时期无疑有过各种形式的家庭组织,这些组织在人口数量、育儿模式及建构特征方面明显不同,从而也影响了社会结构形式。利用蒙古史料所载亲属称谓及制度规范来复原蒙古高原家庭形态可以发现,13世纪蒙古高原社会组织中已出现以一夫多妻制为形式的多偶婚复合家庭与由夫妻和子女组成的一夫一妻制核心家庭共存的现象。每一游牧部落都由一个庞大的家族团体来组成。这一家族由同胞兄弟及其配偶和子嗣们组成。家族内部家庭形式多样,以财富和权利的大小来决定其形式。一夫多妻制多偶婚现象虽然持续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但其范围局限于部落首领等高官显贵的阶层里,而在平民百姓阶层中一夫一妻制核心家庭一直是最主要的家庭形式。匈奴等北方游牧民族的继婚习俗遗留于蒙古文化中,在没有直系血缘纽带的前提下,儿子可以继承其已故父亲的家业,娶父亲的妻妾。弟弟也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娶其嫂子。蒙古族历史上的满都海彻辰、三娘子等伟大女性都曾嫁给先王之子嗣,而在民间此种继婚习俗一直持续到现在。游牧社会的本身特征更有利于资产的私有化发展,故在私有制畜牧经济已确立的基础上,蒙古族家庭迅速发展并作为最小的游牧移动单位而长期保存至今。行政区划、制度的完善及细化逐渐削弱了家族在社会组织中所起的核心作用而最终致使家族组织能力的减退。

蒙古族的家庭成员一般是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组成。也有三代同堂、四世共居的大家庭。亦有父母家庭独立性未变却在生活上依附于某一成家子女家庭的形式。与其他民族不同的是,年迈的夫妻可以跟随子媳家庭,也可以以女婿入赘的形式,依附女婿家庭。依附某一子女的家庭并不失其独立性,其经济行为中虽有明显的互助及合作特征,但财产所有制及分配上是明确的。蒙古族社会生活中基本上有两种家族类型,即单一家族和复合家族。单一家族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组成。而复合家族是以若干核心家庭,即两对或两对以上的同辈夫妻构成,在某种意义上,一夫多妻制家庭也包括在其中。后者虽然在一定历史时期占有主导的位置,但蒙古民族社会生活中前者更加普遍。家庭健全的标志为有无儿女,在一些部族中,父母在世时,儿子虽已娶妻但未生子前很少分家另过。经历一段过渡时期后,夫妻二人可以从各自的家庭分得牲畜与生活必备品等财产,另建家业,家庭至此完全独立出来。

一般情况下,由家庭中辈分最高的男人充当家长,在其死后,其配偶主持家务,也有长子协助母亲主持家务的情况,而幼子继承父业。“蒙古秘史”中有也速该死后,其家务由诃额伦夫人主持,在家族衰败、部众离散的困境下,她亲自举旗跨马,行使权务,劝迫部分属民回归的记载。铁木真作为也速该巴托尔的长子屡次遭受泰赤兀惕部落的迫害及其幼子拖雷最终成为成吉思汗黄金家族的继承人等历史事实佐证了蒙古族家务主持与家业继承模式的历史传承。

在蒙古族古代大家庭中,儿子娶妻后虽然另设居所,但其父仍然掌管儿子一家的重要家务,执行统一的家规家法。统一的家族行为规范仍然维系全家族成员的社会团结。在父系家族制度下,男性占有家族支配地位,但在蒙古族社会生活中女性的地位也是不容忽视的。《蒙古秘史》及其它蒙古史料记载,女性是可以继承男性的权利,主持家族内务的。在社会上层,女性甚至可以继王位而掌实权,统筹国家大业。在日常生产活动中,女性也充任重要劳动力的角色。蒙古妇女繁重的劳动负担及其娴熟的户外劳动能力使许多中外使臣与旅行者为之惊叹不已。在战争频繁或人口比例失调的情况下,妇女的负担更加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