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箭丁

清代及中华民国时期,蒙古族凡18~60岁男丁皆注册为箭丁(喇嘛、庙丁、随丁及有疾者除外),因善骑射,故亦称骁骑。平时保持1/3服现役,为常备军,其余为后备军。二者定期依次更换。战时,征召2/3,自备战马、兵械、食品入伍参战。战事结束,兵士散归故里。

二、募兵

中华民国时期,桃力民办事处所辖杭锦旗各乡,施行“招募制”。男性青壮年,自愿应招入伍,入伍者领有少许薪饷。百姓称为“卖兵”。多有土匪、恶棍“卖身”入伍者,百姓斥为兵痞。

三、抽丁

后因战乱频繁,军阀纷起,兵员不足,百姓应募者日少,遂改为“抽丁制”。规定“家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此种强征手段,遭到群众抵制,于是,推行保甲制。保、甲长,将18~35岁男丁,皆定为国民兵;36~45岁的男丁,皆列为国民预备兵,实行“联保联坐”。抽丁时,乡、保长带领乡丁,按照“十二属相年龄对照表”逐户查证、观察,只要认定为应征对象,不管有无疾病、兄弟几人,当场强拉入伍。稍有不服,棒打绳捆。为对付群众逃避,保、甲长往往带领武装军警,半夜突然包围村庄,砸门入室,见男子就抓,故俗称“抓壮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