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少数民族人口在中华民国旗县分治时不足千人,并且只有蒙古族、回族、满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少数民族增加到20个,人口一直保持上升态势。1949年,少数民族总人口1098人。1964年,少数民族总人口2062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06%。1982年,少数民族总人口6552人。1990年,少数民族总人口9385人。到2000年,少数民族总人口为8901人,占全县总人口的3.57%。少数民族人口发展最快的是蒙古族,解放初的1949年只有848人,到2003年发展到8708人,占全县总人口的3.08%。满族686人,占全县总人口的0.23%。回族516人,占全县总人口的0.2%。一批与少数民族有血缘关系的原汉族籍申报为少数民族籍,加之与四川、云南、贵州等地少数民族通婚,使兴和县少数民族人口在解放初的基础上翻了八番。到2003年全县少数民族总人口9916人,占全县总人口的3.57%。